正确理解最高院答记者问,依法严格保护地理标志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2-06-23
2021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但是就目前来看,最高院的解释被部分群众误读。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最高院的答复及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律师就最高院的答复进行专家解读,并授权地标界首发,供业界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记者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最高院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专家释义:最高院所指“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中的“地名”仅是指“地名”,并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即:正当使用的只能是地名,如“潼关”、“舟山”等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不存在正当使用一说的。
记者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最高院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专家释义:最高院所指“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含义是如果相关组织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商标注册人依法所主张的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最高院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专家释义:最高院所指“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含义是:如果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对享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协会和组织依法所主张的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对最高院的答记者问应有客观和正确的认识,不能曲解,否则不仅会误导公众对地理标志权利的认知,同时也会误导侵权者,以致其未来承担更多的侵权赔偿责任。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再次强调知识产权工作要坚持法治保障、严格保护,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应予坚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