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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兑换券?优惠券?隐藏在各种券背后的“猫腻”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5-12-07
 
         每逢过节,一些商家会推出一些“兑换券”来进行销售。不论是出于方便发放还是其他目的,不少市民都觉得这小小的兑换券方便了人们,但事实上,每年总有那么一些兑换券或因为消费者自身的疏忽,或因为商家的问题无法兑换,致使买这些券的钱打了水漂。
 
  1 买来兑换券,提货时商家称无货
  消费者可退款或兑换等价商品
 
去年中秋节前,市民孙女士为自己的亲戚购买了一份600元钱的阳澄湖大闸蟹兑换券,但是亲戚在中秋节打电话兑换时,商家却告知,因为商品购买量过于火爆,这个价格的大闸蟹礼盒已经卖光。孙女士亲戚告诉她时,孙女士也觉得十分郁闷。“商家不愿意给我们换别的礼包送,即使加钱也不行,最后协商的是只要这个大闸蟹礼包重新补货,就可以给我们发货,就这样我那个亲戚又等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才收到货物。”孙女士说,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
消保委法律顾问崔玉成律师表示,消费者可选择退款或兑换其他相同价值的物品。如果消费券指定的商品全部售罄的话,商家应该允许消费者凭券兑换等价的其它商品,或者补差价购买其它产品。
 
  2 提货券过期,两百多元“打水漂”
  预付款购买的提货券不会作废
 
过年期间,小李的单位发了市区某超市的干果和蔬菜的提货券。但是提货券上标注了提货时间只能在年前,那段时间小李正好请假去了外地,他没能如期去领这些东西。等小李回到德州上班之后,提货券已过期。“我联系了超市,工作人员说提货券过期不能领了。”小李说,这两种礼盒的价格有200多元,因为过期作废,让他觉得特别心疼。记者了解到,现在很多提货券上,都印有有效期限和“逾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商家就会拿这些条款打发消费者。
对此,消保委法律顾问崔玉成律师表示,提货券相当于有价赠券,先付款后提货是一种预付式消费,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商家,所以根本不存在“逾期作废”的情况。“因为已经付款,消费者延期提货,商家应该给予保存,拒绝提货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崔律师说,但有一些商家赠送的优惠券,在过了使用期限后,商家不予兑现也不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
 
  3 赠送的优惠券,一次只能用一张?
  票面表述模糊,视为对消费者有利
 
高女士最近与朋友去某火锅店吃饭,结账时需要236元,高小姐之前在该火锅店吃饭曾被赠送了三张优惠券,每张优惠券上都印着“消费满100元凭本券抵用30元”的字样。高女士认为,此次吃饭,她使用优惠券之后,应该只支付146元。
但在结账的时候,火锅店表示,高女士按照规定只能在此次消费中使用一张优惠券,也就是应该付款206元。“这是我们店的规定,每桌每次只能使用一张优惠券。我们之所以设置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如果有人凑了十多张这样的优惠券来吃饭,我们不赔死啊?”
据了解,该火锅店的优惠券上除了“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某餐饮公司所有”字样外,对于具体如何使用没有任何说明。消保委法律顾问崔玉成律师表示,该“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某餐饮公司所有”条款为霸王条款,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向消保委投诉。另外,商家在消费券上模糊不清的表述,容易引发一些消费纠纷。如果票面表述或是解释模糊不清,那么视为对消费者有利来解释。“所以这件事情,高女士可以一次使用完3张优惠券。”
 
  4 因商家原因致消费券过期
  应给予消费者延期或继续使用
 
刘女士曾向记者反映,她去年底曾经花50元购买了一张260元的美甲优惠券,因为当时在有效期期间,店老板家中有事,开门时间一直没有规律,刘女士去的时候总是赶上店老板不在,所以刘女士没有消费。
近期刘女士想再去时,优惠券已过期不能退款,即便刘女士提出打折和更换其他消费项目的建议,店老板仍不同意。
消保委法律顾问崔玉成律师表示,在刘女士的案例中,商家并未意识到其不正常的营业时间造成了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团购券,已侵犯了对方权益的这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应给予消费者延期或是继续使用的权利。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情况会影响到优惠券的正常使用,如店铺易主、被并购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在经营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整合后,新的经营者应对上一家经营者发放出去的消费券负责。 阳澄湖大闸蟹团购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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