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阳澄湖大闸蟹礼券还能领货吗?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5-03-16
昨天,有微友发微信咨询快报律师团:单位去年中秋发了张
阳澄湖大闸蟹礼券,结果我一直忘记去取。现在想起来,打算去领一下,没想到商家说,过期了,不能领了。我仔细看看,券上面写着:本券使用时间为当年9月至次年1月10日。可是上面又没写具体哪一年停止啊,为啥不让领?
鲍乐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心理咨询师
答: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礼券上使用期限说明当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但是礼券没明确时间,作为消费者自然可以从自己拿到手的时间开始计算当年,而不是按照商家所说的年份。
最后这里还有个问题,作为消费者拥有的礼券,不管是谁支付价款的,都已经支付了对价,商家不能以格式条款约定就免除了自己兑付商品的主要责任,否则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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