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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过期作废不能商家说了算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6-11-28
  价值380元的大闸蟹提货券、面值200元的蛋糕提货券、各种金额的月饼提货券……作为单位发放福利的一种流行方式,提货券这种预付款消费方式在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疏忽大意,有的“马大哈”顾客会错过用券期限,一些商家便以过期为由声明作废,因此引发不少消费纠纷。那么,提货券过期了,究竟还能不能提货呢?
 
  湖城李女士的单位发了两张糕点提货券,她回家后把券往抽屉里随手一放,后来竟忘了这件事。等到收拾屋子时发现了提货券,李女士赶紧到家附近的门店领取糕点,却被店员告知“提货券已过期一个多月,没法使用了”。李女士当时觉得特别纳闷,“这不是有价赠券吗,是单位用真金白银买的,商家的做法太不近人情了。”由于店方坚持超过有效期的票券不能发货,李女士于是向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提货券相当于有价赠券,实际上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支付给了商家,以逾期为由作废不合理。”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但如果提货券约定的是海鲜等季节性商品,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不来提货,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去找卖券的商家协商,在外补或内扣适当手续费后继续使用这张过期的券。最终经消保委调解,店家同意李女士的糕点券继续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的盛行,提货券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吴兴区消保委成功解决的面值最大的一起相关投诉,就涉及了湖州7家单位消费者手中的1.2万多元过期提货券。在此,本报提醒持有提货券的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有效期,特别要谨慎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以防范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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